今天正式开始!2020年度汇算清缴,你准备好了吗?
2021-03-01 10:00:00

今日起,备受人们关注的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启动了。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期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,纳税人可通过自己办、单位代办和请人办三种方式办理汇算清缴。此外,与2019年度相比,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有几个重要变化需要单位及个人注意。


一、三种情形个人无需办理个税汇算清缴


根据规定,年度汇算时,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;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;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。

而自去年4月1日(备注:去年因疫情延迟到4月1日)开始,“个税汇算清缴”忽然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。因为,有市民发现,自己居然得到退税金额3000多元,感觉像天上掉了馅饼。当然,也有不少市民不仅没有退税,反而还需要补税。

因此,今年的个税汇算清缴,自然引起了市民的关注。不过,税务部门指出,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。

根据最新的规定,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个人无需办理

1.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;

2.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;

3.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。


二、7种情形或可退税,2种情形或需补税


国家税务总局指出,实践中有7种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可能产生退税,分别是:

1. 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,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;

2. 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,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;

3. 因年中就业、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,减除费用6万元、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、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、企业(职业)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、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;

4.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,仅取得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;

5.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;

6. 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,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;

7. 预缴税款时,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,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。

另外有2类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:

1.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,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(5000元/月);

2. 除工资薪金外,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,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。


三、今年的个税汇算清缴有多个重要变化


与2019年度相比,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还有几个重要变化,需要单位及个人注意。

单位代办增加了电子等方式。由单位代办的,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、短信、微信等方式进行确认,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2020年度增加了“主要收入来源地”概念,即个人没有受雇单位的,需要向其户籍所在地、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。主要收入来源地,是指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、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(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的义务人)所在地。

增加非主观错误“首违不罚”制度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,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,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,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“首违不罚”原则免予处罚。

2020年度汇算预填范围,相比2019年度有所扩大,从2019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(保险经纪人、证券经纪人),扩大到工资薪金、所有劳务报酬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部四项综合所得。

众所周知,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共用9类,年度汇算清缴只针对前4类,而包括“经营所得”在内的其他5类,都需要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单独核定和缴税,不纳入汇算清缴范畴。